68、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报销标准?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自2022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