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相关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条件的医疗救助。

(一)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声明书、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医保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成员的所需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受理,可委托市(便)民服务中心承担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受理工作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开展居民经济状况调查。

(3)审核。区医保中心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依照核查报告及收支、财产等相关材料,对市(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的拟救助金额材料进行复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审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等信息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医疗保障局应当在《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完成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区医疗保障局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便)民服务中心送达《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规定做好存档。

(5)资金发放。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医保中心根据区医疗保障局审批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发放救助金。

(二)办理材料:

(1)家庭成员常住户口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声明书、授权书(原件1份)。

(3)年度收入和对应财产材料文件(原件1份)。

(4)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复印件1份)。

(5)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1份)或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1份)。

(6)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相关表单(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补充材料(复印件1份)。

(8)参加商业保险的,需要提供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相关表单(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地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街乡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工作;区级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附加5个工作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