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1)门诊费用和自行选择事后医疗救助的住院费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社会救助对象携带社会救助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

②受理审核。社保所查验审核社会救助申请人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上报区医疗保障局。

③审批。区医疗保障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2)住院押金减免和选择出院即时结算享受医疗救助的住院费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社会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承诺书》,同时提交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复印件(罹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等证明材料)。

②出具信息。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审查材料并出具社会救助对象当次可获得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及额度等信息。

③实施救助。社会救助对象持相关信息办理住院手续,按政策享受住院押金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按比例进行支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其余自负医疗费用即可办理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