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是指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 致残返城知青;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征地超转、非参保医疗救助人员向街道(乡镇)、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人员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城乡居民、征地超转、非参保医疗救助人员向街道(乡镇)申请医疗救助手工报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身份符合且材料齐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并采集费用信息后向区级医疗救助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人员向参保单位申请医疗救助手工报销,参保单位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身份符合且材料齐全的由参保单位汇总并采集费用信息后向区级医疗救助业务主管部门上报。
(3)审核。区级医疗救助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费用导入、审核、结算,打印《北京市医疗救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于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办理材料:
(1)本市区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件(包括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救助)(原件1份仅供查验)。
(2)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原件1份)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1份)。
(3)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原件1份)。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原件1份)。
(5)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地点: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区级医疗救助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